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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00]139号 颁布时间:2000-06-18

     2000年6月18日 建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耍(建设厅),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 理委员会: 最近,城市燃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严重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 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燃气市场进行清理 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恶性燃气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多年来,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进行多次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 地燃气安全法规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单位和个 人法规意识淡薄,野蛮施工,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和设施等行为屡禁不止;由于利益驱 动,原已得到有效治理的擅自设点、倒罐倒卖、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 报废、超期未验钢瓶等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形成许 多事故隐患,严重威胁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甚至造成严重的燃气事故。各级 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 的认识,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思想认识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 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 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清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清理整顿的目标、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的灌装和周转、 使用,清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 修服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和服务质量。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供应站点必须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证、照不全者要进行整顿,对达到条件的,核发 有关证件后方可允许经营。(3)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使用、周 转等一切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钢瓶,凡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清理和查处。 2.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 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 汇总后报城市政府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由政府牵头组织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坚决杜绝在有 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 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 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 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 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玩忽职 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对现有管网及 设施安全评估制度,落实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险等措施,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4.清理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各地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管理。销售、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由于各地燃气的气源不同,所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适合当地气源条件的产品。对其 进入市场的燃气器具和配件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检查检测措施或登记准入 制度,防止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配件进入市场。对于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各地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应尽快规范燃气燃烧器具销售、 安装、维修市场,确保安装质量,消除隐患,确保用户安全。 三、坚持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 (一)各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市场的管理。凡设立燃气经 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 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39号)执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 审时,企业应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城市燃气企 业资质证书》时,企业必须提供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 可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换气站 (点)布局、布点的管理。换气站(点)的设置要合理,方便群众,同时必须符合消防安 全规定的有关要求。凡没有获得上述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 (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燃气企业应对十年以 上管线进行检测,对质量差的管线要提出改造方案。企业应建立巡线抢险队伍,建立 健全管线设施日常维护制度,确保管线安全运行。应鼓励燃气企业采用现代化管网管 理技术,保证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 (三)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和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审批机关严格按程序审批。城市燃气工程 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和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建设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将工程的消防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 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 中质量的监督,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严把质量安全关。 (四)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 上岗制度,没有获得《岗位证书》人员,不准上岗。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储运 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在用钢瓶的管理。使用钢瓶的燃 气企业不得购买不合格产品或种用报废州日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在用钢瓶 只能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检查验收 加强燃气安全工作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 部要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紧紧围绕规范管 理市场,确保安全用气,努力降低事故这个中心,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方针, 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为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 取得成效,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专项清理领导小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会同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理 整顿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部署,联合检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 的组织领导,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清理整顿 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各城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小组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列出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 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动员部署、专项清理、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开展工作。清理整顿 的时间要求:今年7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8月至10月开展专项清理,年底之前完成清 理整顿的检查总结。这次清理整顿采取企业自检为主、各级领导小组进行布置、检查、 总结的办法。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 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实地检查,并通报清理整顿及抽查情况。 (三)巩固成果,加强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各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总结这次清理整顿经验,结合目前所进行 的机构改革,大力转变管理职能,积极探索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努 力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同时,要不断研究燃气管理 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摸索新形势下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办法, 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城市燃气副业的发展和社会 的繁荣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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