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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 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行为,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 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 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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