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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五)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 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 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 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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