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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六)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 票,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 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 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 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 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 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 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 不得转让。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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