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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四)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时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 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 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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