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三)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设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童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
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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