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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二)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 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 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 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 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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