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九)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
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
式。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
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
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
出传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
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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