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
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
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
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
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
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
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
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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