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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6]第796号颁布时间:1997-01-10

     1997年1月10日 外经贸管发[1996]第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持派员办率处,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各部委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商品编码和发证 机关作了调整。现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取消槐米、菊花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木杆铅 笔、纺织面料鞋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黑白电视机改为黑白 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二、自1997年2月1日起,红小豆、芝麻、水煮笋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 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发证;地毯、锡矿砂、锌矿砂由待 办发证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三、1997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8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 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原木、松香 (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 布、阿拉伯袍(裤)、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 浆、甘草制品、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   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 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待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 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 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 在地区的待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 许可证。   四、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出口口岸。指定大连、营口、跋鱼圈、大东港(原 为丹东)、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州里为轻(重)烧镁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 关应按以上口岸发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报关。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关LI岸商检 局办理。   五、凡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 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 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 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 可证证明书》或《出口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风扇等无偿招标 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时,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 核发的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无上述依据者不得发证。   八、对设限国家出口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和苎麻坯布等配额有偿招标商 品和“两纱两布”、地毯,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到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 出口许可证,不占用中标配额和全球配额。海关凭“双证”验放。   对设限国家出口“部分纺织品”项下商品,不实行“双证”管理,海关凭被动配 额出口许可证验放。   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先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放。   九、向中东地区出口活羊,企业需凭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货源落实证明 函,分别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天津待办发证。对港澳地区出口活羊,仍由外经贸部 驻广州、深圳特办发证。   十、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 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文件规 定办理。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 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可免领许可证。 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包括新疆建设兵团,下同)外经贸管理部 门批转的文件验放。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仍按本通知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边 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 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二、经调整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4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1 42种(702个商品编号),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59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62种。   十三、对调整发证机关商品的发证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于1997年1月 25日前完成发证交接工作。   十四、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新的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 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本通知自1997年2月1口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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