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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01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 门或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 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 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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