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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1995年第3号

颁布时间:1995-11-02

     1995年11月2日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12 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1.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2.除 小汽车车身以外的汽车车身(包括驾驶室);3.装有差速器的机动车驱动桥;4. 复印机。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1.植物油;2.酒;3.化工品;4.感光 材料;5.集成电路。   四、取消特定目录管理的商品有:挤出机、金属铸造用型箱等部分机电产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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