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办理赴新加坡劳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字[1996]第51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外经贸合函字[1996]第5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根据今年5月外经贸部、外交部联合颁发的[1996]外经贸合发第327号
《关于加强对我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经征询有关单位意
见,为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报批文件,现规定如下:
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审核公司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按本通知
附件一的要求提供赴新劳务报批文件并按附件二认真填写赴新劳务审批表,一式五份,
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审批。
请遵照执行
附件:赴新劳务报批文件
一、主管部门给外经贸部(合作司)的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按
[1996]外经贸合发第327号文的要求,对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二、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各部委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
委)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三、经营公司与新方雇主签订的有效合同(一份)。合同条款要齐备,特别是要
注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新劳工部(或移民局)核发的工作准证(或就业准证),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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