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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6]第331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外经贸管发[1996]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 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 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的有 关规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见附表)的出口业务,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 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二、经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在办理附表所列化学品出口时,须按规定经化工部批准 ,并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 证查验放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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