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合字[1996]第3号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外经贸合字[1996]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 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 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20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 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 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 题   (一)旅客(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 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 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一一下同)、援外人员和远 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 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 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 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 0-5000元)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征税 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   留学人员、访问学者仍按现行规定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准予在 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2.上款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 120天),但超过 150天(船员 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 验放。   (三)验放物品手续   1.对我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 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 《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见附表一)办理。 托带进境的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 续。   “驻外人员身份证明”规格 25cmX18cm,一式两联,由各有关单位自 行印制。   2.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 人员证明”和夺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3.对劳务人员,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 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 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 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出境的,凭其所 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见附件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见附件三)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 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 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上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他们办理出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 一,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合格证》内持证人照片上加盖有“中国外派劳务培训 XX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或其委托审核部门,即:国务院各 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等, 在《合格证》第4页上加盖公章。   4.对援外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 “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 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5.对船员,凭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验 放手续。   二、关于我驻港澳人员问题   (一)根据港澳地区情况,对我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中 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 社澳门分社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当地招收的雇员和所属或挂靠的经贸、新闻、 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海关比照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办理物品验放 手续(仍按现行规定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二)对我在港澳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对在国外留学人员、 访问学者的规定办理,有关“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二)对派往港澳的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180天以上携运进境行李物 品比照对派往国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的规定办理(仍按现行规定不准托带进境免税 物品)。有关“驻外人员身份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具体执行事宜,请广东分署组织协调九龙、拱北海关分别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澳 门分社办理。   三、关于其他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   依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除我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以外, 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具体验放手续,暂仍按现行有 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规定的过渡问题   (一)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经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 处等待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者,以及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19 95年12月31日前出境1996年4月1日后半年内(9月30日前)进境的, 其4月1日前的时间,海关仍按原规定的免税限量验放。《登记证》同时注销并收回, 海关不再对这部分人员发放《登记证》。   (二)对华侨、台胞等非居民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1996年3月31日前进 境的,按原规定办理(包括进境半年内购买免税外汇商品),1996年4月1日 (含4月1日)后进境的,一律按规定征税验放。   (三)对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境探亲人员等居民旅客,1995年12月31日前 出境1996年4月1日后半年内(9月30日前)进境的,其4月1日前的时间, 海关仍按原规定的免税限量验放。   五、其它事宜   (一)中国籍居民旅客带进以个人剩余外汇为单位购买的物品(不含机动交通工 具),海关一律按旅客行李物品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5号文件精神,“在外售券、境内提 货”业务供应对象仅限保留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居民旅客。为加强管理,对进境旅 客带进的货券,海关只办理免税限量内的物品的验放手续,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货券, 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在外售券供应免税物品品种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整顿‘在外 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通知”(署监[1994]504号)中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国务院原批准中国华侨旅游侨 汇服务公司(简称中侨公司)经营对象的物品免税规定已予取消,因此自1996年 4月1日起,暂停中侨公司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在国务院没有新规定之前,中侨公司 报运进口的物品,一律按一般贸易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鉴于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做好管理工作,总署决定对 暂予保留个人物品免税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持《登记证》者,进行换发《登记证》的 工作。具体办法将由我署监管司另行下达。   本通知实施后,以往所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   随文所附海关公告,请于1996年3月28日对外张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一: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式样)(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样本)(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样本)(略)   四:海关公告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 1996年4月1日起,除对外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 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的行李物品免税规定暂予保留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 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特此公告。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