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技二函字[1999]第18号颁布时间:1999-03-04
1999年3月4日 外经贸技二函字[1999]第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科委:
为贯彻《对外贸易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促进我国技术出
口,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和科技部于1998
年11月联合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技术出口管理的重要改革,使我国技术出口在科学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技术不断
涌现的同时,大量技术通过实际应用已经成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外经贸部和科
技部将于1999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同时,为便于技术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操
作,两部还将对《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即《目
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编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
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本行业(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目录》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应增补
/调整列入《目录》的技术及相关产品。
二、对拟保留,调整及增补列入《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
口的产品(《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并填报《清单》申报表。
三、增补列入《目录》的技术应符合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见附件
一),且不属于用于军事目的的军工技术。
四、申报列入《清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国际标准填写产品名称。用字母简称的名称、名词,应先给出完整的汉
字意义再括号标出常用的字母缩写。
(二)避免出现型号、品牌。
(三)注明产品的海关HS编码。
请按要求填写《目录》增加/调整技术建议表(见附件二、三)和《清单》申
报表(见附件四),于1999年4月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外经贸部(科技司)和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事宜:
一、外经贸部科技司
联系人:钟路扬
电 话:(010)65197358
传 真:(010)65197926
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人:黄伟
电 话:(010)68579857
传 真:(010)68579857
附件:一、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技术建议表(略)
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加技术建议表(略)
四、《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申报表(略)
五、填写说明
附件一: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一、下列技术禁止出口:
(一)出口后将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
(二)我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三)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的技
术;
(四)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
二、下列技术限制出口:
(一)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
(二)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
实验室技术;
(三)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四)出口后将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
(五)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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