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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颁布时间:1999-02-25

     1999年2月25日 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 协会、学会: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行业的实际情况,我 部制定了《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将《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实施国家 标准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外经贸行业中的标 准实施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 理全国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外经贸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外经贸行 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调整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等标 准化法规;   组织制定、修订、审查与外经贸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和 发布外经贸行业标准;   四、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外经贸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的国际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   七、负责对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对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 行业务指导;   八、监督重大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其职责如下:   一、在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   二、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本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标准 化人员、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管理;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向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 情况。   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   二、承担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建议 等工作;   四、开展该专业领域的基础标准、标准化理论、标准技术与方法等的研究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宣传贯彻该专业领域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负责该专业领域标 准的解释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 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该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督促、检查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   四、负责向有关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 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收集与管理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做好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   第七条 在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贸易和管理事项,应当制定国家标 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协调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电子数据 据传输报文、制图方法等技术语言和格式要求;   二、外经贸活动中,为简化贸易程序,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的各类单证;   三、关于涉及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 运输和使用等事项;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商 品、对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统一的、通用的技术要求;   五、外经贸活动中通用的管理技术、工作程序;   六、外经贸标准体系表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第八条 在外经贸活动中,有完全对应的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可以制定为 国家标准;技术要求达不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不得制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相应的国 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外经贸行业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外经贸行业标准。   第九条 涉及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外经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在企、事业单位内部需要统一的外经贸技术和管理要求,除可采用(或 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也可由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 需要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在制定与外经贸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过程中, 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遵守有关基础标准和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中,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拨给一定的补助费。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工作组, 根据外经贸部标准制定立项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涉及面广、意义重 大的标准,应由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下达后,必须按计划完成。确需 调整的项目需要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不能完成的项目 应予撤销,并扣回补助经费和上交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 重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形成送审稿前,标准起草 工作组必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凡已满五年标龄的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归口单位必须按时 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外经贸部。无归口单位的标准由外经贸部组织复审。复审工 作不列入年度计划,由各单位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涉及外经贸活动的国家标准由外经贸部组织制定和申报;行业标准由 外经贸部审批、编号、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批、编 号、发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并必须进 行修改时,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 位审核,报外经贸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外经贸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分工管辖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被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下方式组织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一、企业标准备案;   二、组织、引导企业开展标准体系认可、认证工作;   三、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验收活动;   四、在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工作 中,按规定进行适用标准的审查;   五、有计划地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标准化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组织、协调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处理好 各方面的关系,以做好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外经贸行业标准实施、监督工作中,应就 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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