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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641号颁布时间:1994-10-24

     1994年10月24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 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 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 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 进行汇算清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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