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613号颁布时间:1994-10-13
1994年10月13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
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7日 [94]财税字第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
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
等政策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
税,又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
定了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企业发
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3条
第6款的规定。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3条第6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
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
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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