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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1995]汇管函字第191号颁布时间:1995-11-14

     1995年11月14日 [1995]汇管函字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期货监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即擅自从事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 秩序,并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对此,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公安部曾先后两次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该项非法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 处。目前,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基 本查清并取缔了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有的地区已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对 违法活动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为保证对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查处的统一性,做好对该项违法活动查处 的善后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罚权限和处理依据 (一)对任何经营外汇期货(按金)交易并已对外接盘、下单的机构,由外汇管理部 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 处理。处罚时以交易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金额作为罚款基数。交易机构的手续费收 入应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二)对参加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的客户,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违反外汇管 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私自买卖外汇进行定性处 理。处罚时应以其从事外汇期货(按金)投入的保证金金额作为罚款基数。对同时构成 逃汇、套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分别依法做出处理。 (三)对以经营商品期货交易、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按金)交 易,且未与境外接盘、下单的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理;对 构成诈骗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的机构和客户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按法律程 序进行处理。 二、处罚原则 (一) 对国家四部发 《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以下称《通知》)下发前开办外汇期货(按金)交易,《通知》下发后,在各地主管部 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进行平仓清户的机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二)对《通知》下发后开办的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机构或《通知》下发后仍接受 新客户、新订单的机构以及拒不平仓,继续从事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的机构,应 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四部委《通知》下发后,在各地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平仓、清户的客户, 原则上不再予以追究。 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由于在国内开办时间较短,业务操作很不规范,情况比 较复杂多样,且涉及面较广,因此,各部门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依据各自 权限,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对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请示 报告,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此文件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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