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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汇发[2003]108号颁布时间:2003-09-09

     2003年9月9日 汇发[200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200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 77号,以下简称汇发77号文)。汇发77号文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 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采取了各种措施,使境外上市的外汇登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规 范操作,总局对执行汇发77号文中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拟定了《境外上市 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重新设计了境外上市股票外 汇登记表(见附表1-6),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管理的范围。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 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发股和上市(含增发)后,应 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表)。汇发77号文第十条所 指的“境内机构以境内注册、境外私募,或者境外注册、境外私募的方式进行境外股 权融资的,以及以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境外股权融资的”,若履行了国内批准手续,外 汇局应为其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应重点加强对新批境外上市的跟踪管理。对于汇发77号文下发前经批准 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外汇局应督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 汇登记手续;若难以识别其登记主体,可以由其境内派出机构或指定机构代行登记。?   二、汇发77号文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相关费用限于与境外上市有关的下列全部 或部分费用:支付给境外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境外中介机构和 服务性机构的费用、上市费用、托管费用(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以及 为境外发行上市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募股收入中扣减。如需从境内 支付,应持《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无逃汇行 为的书面承诺、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所在 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费用不得从境内 支付。?   外汇局在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 理发股(上市)后登记或补登记时,对于费用支出超出本条所列项目的,以及境外上 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的15%的,应要求其出具保证没有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同时 加强事后核查。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汇发 77号文规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账户时,应在上市地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同时还 应提供拟选境外开户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外汇局 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使用外汇账户;在境外账户开立和关闭后10个工 作日内,分别将开户证明、账户使用情况和销户证明报外汇局。所选境外开户银行与 外汇局批复不符的,视同未经外汇局批准开立账户。 ? 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经批准应调回减持股份所得资金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 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应在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持资金汇入凭证等逐笔到 外汇局备案。汇发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 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前尚有应调回而 未调回资金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汇发77号文的规定将资金 调回境内,并关闭境外账户。?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未按规定 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汇股票专户的 开立,以及相关的结、售、付汇业务。?   六、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违规支付 境外上市费用,按逃骗汇论处,外汇局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未经外汇 局批准,擅自在境外、内开立外汇账户、擅自改变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 规定限额等,外汇局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进行处罚。 ? 八、境外开户银行不按外汇局批准事项执行的,外汇局应将开户银行的违规事项 报总局资本司,情节严重的,总局将通知外汇局不得批准其他上市公司在该境外银行 开立账户。?   九、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汇发 77号文规定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及境内股票账户的开立、募股 资金的结汇、汇出境外上市费用手续,由省级分局或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市分局(以下简称一级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分局办理;办理境外开户、汇出回 购所需资金,须经一级分局审批。?   十、外汇局在办理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时,应当按《操作规程》(见附件)审核相 关材料原件(《操作规程》中注明验原件、留复印件除外),并统一使用资本项目外 汇核准章(3)。?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上 市外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资函[2002]29号)同时废止。以前发 布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附件: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前登记)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 核 原 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获证监会批 1.《境外上 一级分局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 局、中国证监会关于 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  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含增发)后 市外资股 自行办理 记实行逐笔登记; 进一步完善境外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  办理发股前登记; 公司境外 或授权下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 市外汇管理有关问 件,留复印件);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 上市股票 级分局办 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境外上 题的通知》(汇发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 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附表 外汇登记 理。 市股票发股前外汇登记,填写《境外上市外资 [2002]77号)6 印件);  1)填写内容应与批复文件、招股说明 表(发股前 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 2.《国家外汇管理局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书一致; 登记)》(附 记)》(附表1)。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 5.初步招股说明书;  3.资金调回计划应与外汇管理政策 表1)的填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6.资金调回计划;  规定相符。 写内容; 的通知》(汇发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资金调 [2003]108号)6  回计划。 3.《减持国有股筹集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国发 [2001]22号)。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 核 原 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 1.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1.已办发股前登记的境外上市外资 1.《境外上 一级分局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发股活动结束后 局、中国证监会关于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 股公司发股活动结束后办理发股后 市外资股 自行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股后登记,填写《境外上 进一步完善境外上 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登记; 公司境外 或授权下 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 市外汇管理有关问 (附表1); 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 上市股票 级分局办 后登记)》(附表2); 题的通知》(汇发 3.正式招股说明书; 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 外汇登记 理。 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2002]77号)5 4.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 表(发股后 资股公司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支付的提供)、有关的合同、付 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 登记)、(补 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附表3)。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 款凭证等; 记])》(附表2)(附表3)的填写内容 登记)》(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5.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 与实际招股情况一致; 表2、附表 的通知》(汇发 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 4.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原则上应从 3)填写内 [2003]108号); 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 募股收入中扣减,如从境内支付应经 容; 3.《减持国有股筹集 15%的提供); 外汇局批准; 2.支付境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资金调回时间与计划一致。 外上市费 暂行办法》(国发 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 用合同、付 [2001]22号)。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 款凭证。 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 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 基本情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 件、留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 印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 核 原 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 1.书面申请;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 1.回购股 一级分局 外汇局应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该公司 局、中国证监会关于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获证监会批 份数量; 自行办理 境外流通股份、债转股的有关情况填入《境外 进一步完善境外上 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 准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后,2.可转换 或授权下 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 市外汇管理有关问 登记)》(附表2)(附表3); 办理变更登记; 债券转换 级分局办 股后登记)(补登记)》(附表2)(附表3)中。 题的通知》(汇总 3.证监会批准回购本公司境外上 2.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 的比例、期 理。 [2002]77号); 市流通股份文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境外可转 限、价格。 2.《国家外汇管理局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换债券债转股时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 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外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资股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 的通知》(汇发 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 [2003]108号) 1.债转股核准件; 2.外债登记凭证(部分债转股时提 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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