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一)
汇发[2003]118号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汇发[2003]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
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
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 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批 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
司(法 共和国外汇 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准从事保险业务。 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外
人机 管理条例》 2、保监会颁发的《经 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 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
构)开 2.《保险业务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含)的保险公司(在全国范 知识考核。在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北
办外汇 外汇管理暂 正、副本复印件; 围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 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业务 行规定》(汇发 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 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 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没有外汇
[2002]95号) 章程; 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申请代替;缺少其他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外汇局
(以下简称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3、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
《暂行规定》) 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 的保险公司(在特定地区经营 作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理知识考核。保
告(正本); 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 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
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 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 外汇保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
人员的名单、履历及 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外汇局核发的从业知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 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
识考核文件; 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 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将文件转报总局,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 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 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保险公司完整的申请材料当天开
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容。 始。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在其他审核条件满足的情 4、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内,做出核准
7、国家外汇管理局要 况下,没有外汇资本金的保险 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公司。对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初审不合格
求的其他文件和资 公司可同时向外汇局申请以 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总局书面通知分局,分局转告公
料。 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司。
6、保险公司提出外汇投资业 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给公
务申请,应明确所申请的投资 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
业务品种,如外汇拆借、买卖 6、保险公司收到批文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币债券等。 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
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IC2002003”。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国保 1.《中华人民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 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从 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
险公司 共和国外汇 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事保险业务。 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
分公司 管理条例》 2、保监会颁发的《经 2、营运资金在入民币5亿元以上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
开办外 2.《暂行规定》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含)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京外国保险
汇业务 正、副本复印件; 全国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 公司分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
3、总公司的公司章程 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 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
(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 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知识考核。
译本); 3、营运资金在入民币5亿元以下 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缺少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特定 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
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 地区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 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
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 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进行考核。
(正本); 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工作并组
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 织有关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
人员的名单、履历及 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 时将文件转报总局,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公司完
外汇局核发的从业知 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容。 整的申请材料当天开始。
识考核文件;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外汇 4、外汇局收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 投资业务申请,应明确所申请的 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对不在京的外国保险
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投资业务品种,如外汇拆借、买卖 公司分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境外债券等。 总局书面通知分局,分局转告公司。
7、国家外汇管理局要 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
求的其他文件和资 给公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
料。 6、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
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证》,编号为“IC2002003”。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 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及该分支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最终核准
司分支 共和国外汇 构出具的、授权其经 机构均经过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 部门,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初审和组织对有关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机构开 管理条例》 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 业务。 2、分支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对没
办外汇 2.《暂行规定》 资金风险最后清偿的 2、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已经获得 有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授权文件的,不予考虑其外汇业务申请;缺少其他材
业务 文件; 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 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
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 可证》。 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从业人员
书(包括业务需求、人 3、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该分支机构 外汇管理知识进行考核。
员配置、营业场所和 开办外汇业务,并对承诺其资金 3、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
设施等情况); 风险的最后清偿。 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所
3、上一级保险经营机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 在地外汇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
构的《经营外汇业务 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 局,所在地外汇局转告公司。
许可证》正、副本复印 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容。 4、分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
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 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分局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
4、保监会颁发的《经 事外汇投资业务。 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总局报备。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所辖分局领取
正、副本复印件; 不得超过其上级公司现有的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分局发证,应加盖分局局章,并按照“(所属地区简
5、外汇业务人员的名 范围。 称)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上海分局2002
单、履历及外汇局核 年发放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沪IC2002003”。
发的从业知识考核文
件;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
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1、持有有效期内的《经营外汇业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办外汇
司(法 共和国外汇 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 务许可证》。 业务的相同。
人机 管理条例》 告; 2、对申请扩大的外汇业务的可行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开办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程
构)、 2.《暂行规定》 2、《经营外汇业务许 性、经营理念等具有充分详实的 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发证外汇局负责扩大业务的最终审核。
外国保 可证》有效期内的外 论证。 有关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由原负责考核的外汇局进行。
险公司 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 3、对于新增外汇业务设计了较为 3、对扩大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与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核时
分公司 况报告;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 间和通知方式相同。
和保险 3、《经营外汇业务许 制度。 4、对于经核准扩大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汇局应向其重新发放
公司分 可证》正、副本复印 4、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重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号方式不变。
支机构 件; 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5、分局批准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后,应按季度向总局报备。
(以下 4、新增外汇业务人员 5、保险经营机构扩大的业务范围 6、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原《经营外汇业
简称 的名单、履历及外汇 不得超过其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 务许可证》正副本到核准其外汇业务的外汇局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保险 局核发的从业知识考 现有的业务范围。 证》。外汇局应当销毁旧证。
经营机 核文件;
构”) 5、与申请外汇业务相
扩大外 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汇业务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 1、保险经营机构遵守各项外汇管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办
营机构 共和国外汇 的申请书; 理法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 外汇业务的相同。
重新核 管理条例》 2、近3年的外汇业务 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其开办外汇业务申请的
准外汇 2.《暂行规定》 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报,接受外汇局检查。 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外汇局负责重新核准外汇业
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经营期内没有受到外汇局或保 务的最终审核。
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 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公 3、对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不变。
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司法人无刑事违法行为。 4、对于经核准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汇局应向其重新
4、原《经营外汇业务 3、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 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号方式不变。
许可证》正、副本复印 当经过处罚部门认可其违规行为 5、分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后,应及时向总局报备。
件; 得到改正、经济处罚已经完成。 6、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向外汇局申请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重新核准外汇业务。外汇局应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前作出核准或
还需提供上一级保险 者不核准的决定。新的许可证有效期应从旧证到期后第1天算起。
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 7、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
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 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审核材料”第3条要求的审计报告。
书; 8、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原《经营外汇业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务许可证》正副本到核准其外汇业务的外汇局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文件和资料。 证》。外汇局应当销毁旧证。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包 1、终止外汇业务理由合理、充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办
营构申 共和国外汇 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 分。 外汇业务的相同。
请终止 管理条例》 2、外汇资产清理报告(包括外 2、公司管理层或上级公司同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程序与其开办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
经营外 2.《暂行规定》 汇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 意其终止外汇业务; 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外汇局负责终止业务的最终审
汇业务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 3、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完善, 核。
副本复印件; 并经过保监会认可。 3、经外汇局核准终止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 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 4、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所报告的外汇资产清理方案,应当经过中
表; 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正式认可。如果保险经营机构在上报外汇局前没
5、董事会或上一级保险经营 有获得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认可,外汇局核准其终止外汇业务时应
机构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 当会签同级保险监管部门。
务的文件; 5、分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后,应及时向总局报备。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 6、总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后,应通知相关分局,由分局监
资料。 督相关保险经营机构执行外汇资产清理方案。
注销或 1.《中华人民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 1、原发证外汇局负责注销或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上级外汇局
吊销保 共和国外汇 料。 应当终止其业务,并注销或吊 可注销或吊销下级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险经营 管理条例》 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外汇局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外7[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以书面形式
机构的 2.《暂行规定》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 抄送同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 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 3、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原发证外汇局
外汇业 2、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因故 应当要求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向社会公告。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
务许可 被取消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 应当立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证》 3、被保监会吊销其《经营保险 4、被外汇局注销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
业务许可证》的; 自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暂行规定》 1、书面申请; 1、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 1、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其他经常
营机构 2、加盖机构公章的 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直接在境 项目外汇收支和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均可通过外汇经营账户办理。
开立外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经营 2、该账户收支范围: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汇经营 证》复印件; 账户”。 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险分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险项
账户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 2、外汇经营账户的户名必须与申 下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经常项目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
件; 请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名 汇收入和支出。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称一致。 3、外汇经营账户既不同于经常项目账户也不同于资本项目账户,该账户不实
印件。 行限额管理。
4、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经营账户开户个数不限,外汇经营账户内的资金可做
银行定期存款,无需外汇局事先审批。但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
息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
5、已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之间,以及同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外汇指定银行可凭公司的划款
指令直接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无需其再提供其他凭证。
6、境内不同法人系统的保险经营机构间划转外汇资金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向境
外划转外汇资金须提交相应凭证直接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保险经营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由所
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进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外
汇账户有关数据信息,应当由所在地分局汇总后统一转报总局。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暂行规定》 1、开户申请书; 保险经营机构因业务需 1、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营机构 2、证明开户用途的文件; 要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 2、保险经营机构境外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为下列的部分或全部:境外发债、借
开立境 3、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 当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 款、上市所筹资金暂时存放境外;偿还外债之前将偿债资金暂时存放境外;外
外外汇 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请,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 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
账户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 局核准。 险分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险项下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 没有取得《经营外汇业务 的收入和支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用途。
副本复印件; 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 3、保险经营机构境外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由所在地
5、公司境外账户管理制度和 构,原则上不得开立境外 外汇局分局负责进行,分局汇总后统一转报总局。
操作规程; 账户。
6、公司主要的境外往来机构
名单;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开户申请书; 保险经纪公司外汇专用账 1、保险经纪公司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开立用于待收待付性质的经常项
纪公司 共和国外汇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 户属于经常项目外汇账 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 管理条例》 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户,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 2、账户收支范围限定为:从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
目外汇 2.《暂行规定》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 暂收待付保险费;从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赔偿;向
账户 复印件; 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 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保险金;向投保人、保险经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系统”进行统计管理。 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赔偿;将经纪佣金结汇。
5、公司章程; 3、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外汇保险经纪的业务和财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及具体工作
6、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 人员应当通过外汇局进行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并取得其核发的考核文件。
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人员
外汇管理知识考核文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