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二)
汇发[2003]118号颁布时间:2003-10-08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代 1、《中华人民 1、开户申请书; 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公司 1、保险代理公司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开立用于待收待付性质的经常项
理公司 共和国外汇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 (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公司) 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 管理条例》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 因经营需要可以向所在地外 2、账户收支范围限定为:从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
目外汇 2、《暂行规定》 印件; 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 暂收待付保险费;向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保险费。
账户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 账户,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 3、保险代理公司负责外汇保险代理的业务和财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及具体工作
照复印件; 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纳入 人员应当通过外汇局进行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并取得其核发的考核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
5、公司章程; 行统计管理。其他保险代理
6、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 机构不得申请开户。
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
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文
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件。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 经外汇局核准从事外汇同业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营机构 共和国外汇 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 拆借业务、外汇债券买卖业 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资金运用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可向所在地
的外汇 管理条例》 印件; 务以及其他外汇资产运用业 外汇局分局申请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分局核准开户后,应当要求该经营
资金运 2.《暂行规定》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申请 机构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分局备案。
用账户 件资料。 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3、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附属于外汇投资业务,该账户专款专用。收人范围为:
从保险经营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转人的外汇资金;拆入资金;出售外汇有价证券
所得;有关利息收入;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保险经营机构
外汇经营账户转出外汇资金;拆出资金;购买外汇有价证券支出;外汇局核准
的其他支出。
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所需要的资金托管账户属于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范围,应当按照上述管理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5、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进行,分局汇总后统一转报总局。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国保 1.《中华人民 1、书面申请; 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筹备的中外 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备期内,凭保监会核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险公司 共和国外汇 2、保监会批准筹建的 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 的预登记证明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用于验资。
分公 管理条例》 批复; 公司,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2、临时账户收入为汇入或经批准购入的外汇资本金,临时账户外汇支出须逐
司、中 2.《暂行规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开立外汇资本金的临时账户用于 笔经外汇局批准。
外合资 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 验资。 3、此类临时账户有效期为1年。
保险公 预核准文件; 4、公司成立后,临日寸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划入公司资本金账户。如果公司末
司筹建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 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期开立 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 5、账户内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
临时账 合同(协议); 6、如因故需展期,凭保监会核准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外国保 1.《中华人民 1、书面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 1、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保险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
险公司 共和国外汇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 户,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关闭;
分 公 管理条例》 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中 2、账户收入范围为:从临时账户转入的本公司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支出
司、中 2.《境内机构 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开 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外合资 外汇账户管 业的文件复印件;
保险公 理办法》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
司正式 3.《结汇、售 件;
设立后 汇及付汇管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申请开 理规定》 印件;
立外汇 4.《暂行规定》 6、公司章程;
资本金 5.《关于加强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账户 资本项目外 材料。
汇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1、书面申请; 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 1、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保险公司办理账
司(法 管理条例》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业 本金账户,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批 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人 机 2.《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 务许可证》复印件; 准。 2、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外汇入的股权交易项下资金;
构)吸 理办法》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
收外国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下支出;
参股开 理规定》 5、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3、账户限额为保监会批准合资募股批复中规定的全
立外汇 4.《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 6、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部外国投资者购买公司股权的交易总额。
资本金 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7、外国投资者的背景材料:
账户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1、开户申请书; 1、适用于尚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 1、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有其
营机构 管理条例》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 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 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除外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的经
开立其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 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此类保险经营机构如果不能提 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
他的资 定》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 供外汇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 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资本项
本项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印件; 开立外汇账户。 目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外汇账 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 4、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除外 2、该类账户不得涉及外汇保费、赔偿或给付的收支。
户或经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 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的经常项目 3、该类账户实行限额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纳
常项目 问题的通知》 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外汇账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户 合司关于下发2003年全
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
作暨培训会议纪要及相
关文件的通知》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投保人 1.《中华人民 1、相关保险合同; 1、投保人自有外汇不足时,可凭 1、投保人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驻华机构的,不得购汇支付外汇保险费。
向保险 共和国外汇 2、保险经营机构的付 相关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机构的 2、购汇主体为投保人本身。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不得代投保人购汇
经营机 管理条例》 款通知; 付款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支付外汇保险费。
构支付 2.《暂行规定》 3、通过境内保险经纪 支付。
保险费 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 2、投保人的保险费必须从其外汇
的,还需提供保险经 账户或购汇支付到保险经营机构
纪委托书; 的外汇经营账户。保险经纪公司
4、通过境内保险代理 或保险代理公司的外汇账户。
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
的,还需提供保险代
理委托书。
保险人 1、《中华人民 1、分保账单或分保支 保险经营机构将外汇保险进行外 1、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有效凭证到
向再保 共和国外汇 付清单; 汇再保险分出,应当持相关凭证 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文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险人支 管理条例》 2、通过境内保险经纪 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分保费。 2、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持有效凭证,
付再保 2、《暂行规定》 公司办理外汇再保险 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文付分保款项;自有外汇不足
险费 3、《关于境外 业务的还需保险经纪 的,也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再保险分出 委托书。
业务售付汇
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相关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从其外汇经营 1、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
营机构 共和国外汇 2、赔款计算书; 账户支付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 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超过
向被保 管理条例》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 付的保险金。 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必须结汇。
险人或 2.《暂行规定》 办理外汇保险活动, 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
受益人 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 入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结汇。
支付保 托书。
险赔偿
再保险 1.《中华人民 1、相关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从其外汇经营 除经外汇局批准之外,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外汇再保险有关摊回赔偿或给付
人向保 共和国外汇 2、赔款计算书; 账户支付外汇再保险项下摊回赔 的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等及时调回其在境内的外汇账户。
险人支 管理条例》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 偿。
付再保 2.《暂行规定》 办理外汇保险活动,
险项下 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
的摊回 托书。
赔款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退保 外汇保险退保时,返还给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应当与投保时缴纳
营机构 共和国外汇 2、退保协议等; 时,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不的资金性质一致,如投保人购汇支付投保费,则退保时应当结汇成人民币返
向投保 管理条例》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 得购汇支付有关退保款项。 还。
人支付 2.《暂行规定》 办理外汇保险活动,
退保费 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
托;
4、通过保险代理公司
代转外汇保险费的,
还需提供保险代理委
托书。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经 1.《中华人民 1、保险联合体章程或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持相关凭证从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有关凭证,确定保险公司之间支付共保和保险联合体
营机构 共和国外汇 共保协议; 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共保或保险联 项下的保险费和赔偿的真实性。
向其他 管理条例》 2、付款通知。 合体项下的保险费或赔偿,不得
保险经 2.《暂行规定》 购汇支付。
营机构
支付共
保或保
险联合
体项下
的 保
费/赔
偿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购买外汇资本金的 1、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1、有关购汇核准,应与开办外汇业务核准列明于同一核准文件、一同下发给
司(法 共和国外汇 申请; 时,没有达到规定数额外汇资本 分局(或保险公司)。
人 机 管理条例》 2、保监会颁发的《经 金的、可同时申请以人民币资本 2、由分局转报申请的,分局接到总局核准文件后,首先核准该公司开立临时
构)申 2.《暂行规定》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金购汇补足外汇资本金。 账户,监督该公司按照批准数额购汇,并完成验资。保险公司向分局提交验
请开办 正、副本复印件; 2、总局审核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资报告正本后,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核准文件。保险公司接到
外汇业 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 的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针对 分局转发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转发核准文件和正本验资报告,到总局领
务时购 章程; 其实收的人民币资本金,根据《暂 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买外汇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行规定》规定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3、直接上报总局的。保险公司接到核准文件后,应当持核准文件到银行开立
资本金 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数额。批准其以人民币资本金购 临时账户,按文件要求购汇并完成验资。保险公司持验资报告正本和核准文
(正本); 汇。 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关验资和领证工作应当在接到核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 准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
求的其他文件和资 4、保险公司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立即将临时账户的外汇资
料。 金转入外汇经营账户,撤销临时账户。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外汇局审核材料: 1、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 1、境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汇手续。
司(法 共和国外汇 (1)购汇申请; 险进行境外超赔再保险分出的, 2、保险公司按季度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每季度购汇金额低于100万美元
人 机 管理条例》 (2)分保合同、相关保 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购汇 (含)的,所在地分局审核合格后核准该公司购汇支付;每季度购汇金额为100
构)、 2.《暂行规定》 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数 支付分保款项。 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审合格和确认材料齐全后上报总局核准。
外国保 3.《关于境外 据统计; 2、境内保险公司将有关法规规定 4、外汇局根据审核标准,首先确认保险公司申请的原保险合同符合标准,再
险公司 再保险分出 (3)经审计的上年度 的境内人民币险种的保险,向境 根据分保合同核准该公司购汇支付的金额。
分公司 业务售付汇 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 外进行合同或临时再保险分出, 5、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后,在外汇局批复文件的原件上加盖“已购汇”
申请购 管理有关问 润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 章,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购付汇凭证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有关
买人民 题的通知》 (4)《经营外汇业务许 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 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购汇情况。
币保险 可证》等。 款项:
项下境 2、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1)单笔保险合同的最大保险责
外分保 材料: 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费 (1)国家外汇管理局 (2)单一险种累计的人民币保费
的核准文件; 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
(2)分保账单或分保 的总和。
支付清单等。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结汇申请书;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文 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的结汇必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保险公司向所在地
司(法 共和国外汇 2、上年度的外币资产 件办理。 分局提出申请,一次性结汇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所在地分局审核合格
人 机 管理条例》 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后核准该公司结汇;一次性结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审合格和
构)、 2.《暂行规定》 3、《经营外汇业务许 确认材料齐全后上报总局核准。
外国保 可证》或者《经营保险
险公司 业务许可证》正、副本
分公司 复印件;
外汇资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本金结 材料。
汇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保险公司外汇资产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真实和实 1、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
司(法 共和国外汇 负债表; 需的原则,审核有关凭证,确认保 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
人 机 管理条例》 2、董事会批准的当年 险公司结汇金额的真实性。 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构)外 2.《暂行规定》 分配方案。 2、所在地分局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利润结汇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汇利润
结汇
保险公 1.《中华人民 1、购汇申请书;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文 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一次性购汇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所
司(法 共和国外汇 2、上年度的人民币资 件办理。 在地分局审核合格后核准该公司购汇;一次性购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所在
人 机 管理条例》 产负债表; 地分局初审合格和确认材料齐全后上报总局核准。
构)、 2.《暂行规定》 3、《经营外汇业务许
外国保 可证》正、副本复印
险公司 件;
分公司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将人民 材料。
币资本
金(营
运 资
金)兑
换为外
汇资本
金(营
运 资
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