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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一)

汇发[2002]113号颁布时间:2002-11-14

     2002年11月14日 汇发[20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 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 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 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 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 理 例》;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 件并留存复印件;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工商营业执照; 笔备案。 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 办法》。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黑名单”管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 1.“黑名单”经核实后 理 定》; 名单”: 公布;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有效期最 行办法》。 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 联)或其它凭证的; 月。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 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 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 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其它规定的。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预付货款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5% 1.《进口付汇备案表》 项下贸易 定》; 2.进口合同; (含15%)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美 付汇后不能补办; 进口付汇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备案管理 行办法》; 4.经银行核对蜜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 个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 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审核规定》; 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 知》 证项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 充通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 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 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 的补充通知〉第5条的通知》。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异地付汇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审 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1.《进口付汇备案表》 的备案 定》; 核相应的材料: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 付汇后 不能补办;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行办法》;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 个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审核规定》;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经 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 知》;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批准证书、 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合资合作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4.对已审核的报关单须 充通知》;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 在网上核注、结案,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 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 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备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 应审核下列材料: 用信用证;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 法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号、币种、金额。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所 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 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 在地外汇局签发,由付 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或备用信用证; 汇地外汇局确认;付汇 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 地外汇局须通过防伪标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 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记或电话核对方式鉴 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 别、确认备案表的真 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伪。 通知>第五条的通知》;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 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 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 知》;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 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先支后收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信用证的金 1.《进口付汇备案表》 转口贸易 定》;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额必须大于其作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3.进口、出口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付汇备案 办法》;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 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个月; 管理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 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核规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证;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 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 通知》; 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 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 五条的通知》。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外工程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的进口单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使用物资 定》; 2、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位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付汇后不能补办; 付汇备案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3.进口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管理 办法》; 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个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核规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用证;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 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 通知》。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不在名录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企业进口 定》; 2.进口合同; 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 付汇后不能补办; 付汇备案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管理 办法》;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用信用证; 个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2)托收:托收通知书;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核规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 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 知》; 备用信用证; 位一致; 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 4.货到汇款项下,备案 通知》; 物报关单。 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 表上应注明报关单的编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 核外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 号、币种、金额; 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还应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批准证书、合作合作章程、验资报告; 5.对已审核的报关单须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 所需提供的材料。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在网上核注、结案,该 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 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 法的通知》; 备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 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 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 问题的通知》;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 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11.《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真实性审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不能办理先 1.《进口付汇备案表》 核付汇备 定》;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支后收转口贸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 付汇后不能补办; 案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办法》;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款,无须提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核 个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2、进口合同; 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 核规定》;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 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 知》;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收货单位一致; 下除外);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 2、托收:托收通知书;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4.被外汇局列入“黑名 通知》; 3、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单”的企业须逐笔办理;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单 题的通知》。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 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 单及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致的报关单,须网上核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 注、结案打印该报关单, 审核以下材料: 留存外汇局。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提单; 5、委托代理协议; 6、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或免税批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 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次核对鉴别证明; 5、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方式,还须 审核相应的付汇材料。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时,须审核以下 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业务审核相 应的付汇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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