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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 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 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 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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