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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9年1月,我局下发《关于上报外汇利润结汇及外汇资本金情况的通知》, 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月15日前将历年累计未结汇的 外汇利润全额结汇。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银行要求保留外汇利润、增加外汇资本 金的申请。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各银行外汇利润与增加外汇资本金应按“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分别处理,即银行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11款规定, 将外汇利润及时、全额结汇。如需增加外汇资本金,应按规定的程序再向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在1999年7月15日前,将1996至1998年尚未结汇的外 汇利润全额结汇,并将结汇情况于8月1日前报我局管理检查司备案。   二、各银行如需增加或购买外汇资本金,应在外汇利润结汇后,向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   三、中资股份制银行的股东红利分配,必须将外汇利润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 有外资股的股份制银行,允许外资股东的红利以外汇进行分配,其他股东必须以人民 币进行分配。   四、实行集团统一核算的集团全资子公司(附属银行),应将外汇利润结汇成人 民币上缴集团公司,不得直接以外汇上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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