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5)财农字第208号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95)财农字第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科技兴农计划"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在生产中的
推广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
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颁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望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农业部。
附件:"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衣计划"(以行简称"计划")是由财政部、农业部组织实施
的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是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宗旨,以推广农业科
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为手段,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农业技术推广工程。
第三条 凡承担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具备良种试验、示范、推广条件的中心、
场、站、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农技推广单位"),均适用本计划。
二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计划"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在生产中的
推广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近期内重点支持粮食优良品种的试验、示范、扩展、推广以及畜禽优良品种
的繁育和保护。
第五条 "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农业科研成果
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咨询、宣传、培训和必要的仪器设
备购置。
第六条 "计划"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用于建房、购车等基建支出和人
员机构经费支出。
三 立项
第七条 "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是,项目的选择要有利于农业增产增收,要
优先支持有推广价值、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要
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因地制宜。
各地选定的项目,科技含量必须在20%以上,技术先进适用;符合该地区社
会、经济和自然地理条件,能跨省区推广,能显著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第八条 中央支持地方的"计划"项目,根据农业生产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需要确定。每年年底之前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下同)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下达下年度项目立项指南,各省根据
本规定和立项指南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选定本省的科技推广项目,并于三月底
以前将立项申请上报财、农两部(详见附表一、二),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确定
支持项目。
四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九条 "科技兴农计划"资金为无偿资金,分为中央本级和中央支持地方两
部分。中央本级的资金每年根据农业部及其所属农技推广单位的工作需要,由财
政部下达到农业部,中央支持地方的资金每年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协商后共同下达
到各省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第十条 各级地方财政要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比
例为1:1。项目实施单位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也要自筹一部分资金。
五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省财政厅、农业厅要加强对"计划"
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农两部。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财政厅、农业厅要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总结,
并将验收结论及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详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凡是挪用"计划"资金的,一经查出,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六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科技兴农计划"立项表(略)
二、"科技兴农计划"资金安排计划表(略)
三、"科技兴农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