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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6)财农字第51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96)财农字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水利厅(局):   为了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强化科技兴农,保证实现到本世纪末粮 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并为下个世纪我国农业的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决定"九五"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国外 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引进资金。为了加 强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计划顺利实现,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共同研究制定了《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称"引进资金")的管 理,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农业科学技术及其在国内消化、吸 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引进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的引进资 金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引进经费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资源、必 需的小型样机(设备)及国外培训等支出的经费。   国内配套经费是用于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在国内消化、吸收等方面支出的经费, 包括引进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检疫、鉴定、试种、扩繁;引进农业技术的国内示范、 培训、推广;必要的国外考察;其它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引进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国内配套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划分 原则,中央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承 担。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按照引进计划的进度,将引进经费分期分批拨付给农、 林、水各部。农、林、水各部按照引进技术办公室批准的合同拨付引进经费。中 央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上采用分期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分别拨给农、 林、水各部,再由各部拨到具体项目上。   第七条 地方项目配套经费的安排以及拨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农、林、 水各部门共同商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考察 和培训开支。   第九条 出国考察的经费来源是配套经费,培训经费的来源是引进经费。中 央项目出国考察由中央配套经费开支,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由地方配套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拨付:各出国团(组)需向农、林、 水三部财务司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出国费用预算及申请表"(附 1),农、林、 水三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后拨付。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必须于 考察、培训结束后5天内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国外费用报销表"(附2),分别 向主管部财务司报帐。   第十一条 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经费的拨付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 1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报送上年度引进项 目执行情况及引进资金决算(附3)。   农、林、水各部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引进资金决算。9月1 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引进计划及引进资金预算(附4)。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负责审核地方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配套经费,并抄报财 政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引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及农、林、水各部每年要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联合检查或抽查。项目单位需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 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应按引进计划足额安排配套经费,凡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中央财政亦不安排引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4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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