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委法规 > 正文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法规[2002]60号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国经贸厅法规[20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经贸委系统企业法律顾问考前培训工作,经商人事部考试中心,从200 2年起,我委将不再举办有关师资培训班,改由各地经贸委直接组织师资力量开展企 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师资力量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和人员,有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好培训。   二、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事业法律事务工作者及时了解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培训的有关安排。   三、根据《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个考试科目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要 求,以“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确定培训要点和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四、要坚持自愿原则,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班。各地经贸委和有关单位应当 为考生培训创造条件,但不能搞强制性培训。   五、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国家经贸委将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培训中的不规范或不当行为, 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