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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288号颁布时间:2002-05-14

     2002年5月14日 国经贸运行[20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经贸委和盐务局以及盐业企业反映,当前盐政管理职能混乱。为 加强食盐产销管理,防止伪劣食盐冲击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国家 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 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原国家轻工业局 撤销,其行政职能包括盐业管理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我委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 理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 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盐专营 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 工作”等规定,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盐业 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监督;负责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运输准运证,指导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发放批发许可证;配合国家计委提出食盐年度计划建议草 案,在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配合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 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盐业总公司要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 企业管理,依法经营,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这不仅是对中国盐业总公司 的要求,也是今后各级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努力方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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