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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棉纱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1]196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国经贸外经[20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 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 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 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经研究,现对《目录》中“棉纱”商品税 号进行调整,税号52053200、52053300、52054l00、52054200、52054400项下的棉纱 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1年3月l5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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