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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382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国经贸产业[20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 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令),其中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 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泡剂,有的会破坏大气臭氧层,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高 温下使用不当,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的环境 污染;入土掩埋很难降解,会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回收和处理难度很大。 据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底,已有三十多个省市及有关部门发布或重新发布了禁 止或限制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超薄塑料袋)的法规、规定或通知。铁道部已在 全路各站、车全面禁止使用发泡塑料餐具和发泡方便面碗、盒,一律使用新型可降解 的绿色餐具;一些跨国餐饮企业也早己使用一次性环保餐具。近两年来,一次性发泡 塑料餐具替代产品已有较快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很多生 产替代品的企业正在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目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期限已过,但从调查情况看,淘汰工作的效果 不明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然大量充斥餐饮市场,替代产品进入市场的阻力很大, 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上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第6号令,做好淘 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所有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加强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第6号令,做到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一次性发 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依法采取 措施进行处置。 三、做好替代产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替代工作的顺利进行 替代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 (GBl8006. 1-1999)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GB/T18006.2-1999)两项国家 标准进行生产,努力提高生产集中度,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替代产品的市场供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机向替代产品生产企业收取国 家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各地经贸委(经委)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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