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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2000]98号颁布时间:2000-02-16

     2000年2月16日 署税[2000]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 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 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 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 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 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略)    二、《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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