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外资〔1999〕2147号颁布时间:1999-12-06
1999年12月6日 计外资〔1999〕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现将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
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
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凡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即为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运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
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民用机场、管道
运输、城市地铁及轻轨、火电站、核电站、综合水利枢纽(含水电)项目。
2、重要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自动变速箱生产,炼
油、石化、纸浆、水泥、平板玻璃、化纤及原料、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化肥和
农药生产项目。
3、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包括数字移动通信产品生产,2.5Gh/s及
以上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异步转移模式交换机设备制造,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制造,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支撑通信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接入网通
信设备制造,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单模光纤制造,卫星
通信设备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可兼容数字电视、
高清晰度电视生产,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
4、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与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
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制造和应用
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
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二、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除上述列
明外均属于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
商投资项目(含黄金勘探与开发、稀土开发与利用的限额以下项目)仍按现行审
批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限制类和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
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
(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该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该类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同意,项目前期工作继续进行。为了做好备案的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在备案的批准文件发出后,应负责确认上级部门是
否收到该文件。
这次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国务院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积极措施,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和存在其它需要
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发生拆项、越权审
批和重复建设问题,将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