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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 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 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 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 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 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 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 (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 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 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 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 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 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 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 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 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 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努力做好试点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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