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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型空调列车票价浮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956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计办价格[2002]956号 山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春运期间上浮客票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晋价检字[2002] 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票价的复函》([1992]价 工字342号)规定:“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的票价在现行各票种票价的基础上提高百 分之五十”。目前,新型空调列车的技术标准由铁道部规定。铁道部印发的《品牌旅 客列车管理办法》(铁运[1999]156号)规定,优质优价(新型空调)列车 是指全列使用25G或加装空调后的25B型客车车厢的特别旅客快车和旅客快车; 新型空调列车的认定由铁路局按该办法核定,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未达到规定标准 或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不得按新型空调列车票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委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 方案的通知》(计价格[2002]107号)规定,对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 的短途旅客列车和客流量不足线路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可适当下浮。根据上述文件 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按规定条件,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下浮,相应也可根据市 场情况的变化,取消下浮,恢复正常票价。取消票价下浮不属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中规定的票价上浮。   三、在春运等运输紧张时段,对执行折扣票价的新型空调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可 以选择恢复执行正常票价,或按“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规定的范 围、时间、幅度实行票价上浮。但为减轻旅客负担,不得同时采取上述两项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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