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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293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计价格[2002]1293号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 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 [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 (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 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 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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