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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1009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计办价格[2002]1009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省物价局《关于超标排污费污水超标倍数计征问题的请示》(甘价服务 [20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 字178号)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 (吨.倍数)。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实际超标 倍数计算。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 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与 [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不符,也未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是无效 的。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的污染超标倍数计算问题,仍按[1992]价费字178 号文件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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