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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云南省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2]981号颁布时间:2002-06-25

     2002年6月25日 计价格[2002]9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适当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的请示》(云政发[2002]68号),批转国家计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 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适当调整高等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占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 1200元以内。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执行,并实行“新生新 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你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既要考虑不 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学费标准的差异,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并切实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要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完善并切实落实“奖、贷、助、补、 减”等配套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 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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