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云南省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2]981号颁布时间:2002-06-25
2002年6月25日 计价格[2002]9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适当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的请示》(云政发[2002]68号),批转国家计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
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适当调整高等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占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
1200元以内。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执行,并实行“新生新
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你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既要考虑不
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学费标准的差异,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并切实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要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完善并切实落实“奖、贷、助、补、
减”等配套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
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