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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74号颁布时间:2002-06-19

     2002年6月19日 计价格[2002]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 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 %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 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收费规定与本文不 符的,以本文为准。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 执行。   三、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报检的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其品质检验费收 费标准仍按《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 价格[1999]472号)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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