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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889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 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 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 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 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 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 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 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具体所需监督审 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 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对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实施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不收相应的审查费。   考虑到认证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认证 的申请人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是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 书的费用。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是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复查内容,对认 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厂审查费和抽样检测费。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 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 取。   (六)年金。是产品认证批准注册后的保持、责任风险、提供相关信息和处理申 诉、投诉及争议等的费用。    年金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七)认证标志费。是认证标志制作和实施管理的费用。分为标志费或标志批准 使用费两种。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取标志费。标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 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 标志批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 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四、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仍按《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 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规定 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 向我委重新申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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