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64号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计价格[2002]964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关于报请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统函[2001] 2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已不能满 足目前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考试所需的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答题卡等)印制 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开支,因此,为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你局按照 每人每科11元(两科22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 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 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 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 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 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