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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1号颁布时间:1992-08-04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 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实行招标制度。对中标者可按 实际中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0.5%收取招标手续费。   二、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每个十元。   三、证件费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2.装船证每份十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十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三十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十元;   6.最终用户证明书每份二元;   7.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每份二元。   四、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 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六、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 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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