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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2号颁布时间:1992-08-04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2号 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 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灯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3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 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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