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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0号颁布时间:1992-08-04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0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 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 价局、财政部备案。   你院的各类培训收费,按照培训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 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 费票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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