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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6]1594号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计价费[1996]1594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署财[1996]59号)和《关 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署财[1995]1060号)均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 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的规定,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 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每件1000元。在备案有效期(7年)内,依权利 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二、ATA单证册调整费。海关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 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每证3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 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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