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02号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计价费[1996]1602号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统一境外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社会团体登记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
预字第37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
经费,以保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收费单位凭本通知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团体登记收
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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