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02号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计价费[1996]1602号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统一境外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社会团体登记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 预字第37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 经费,以保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收费单位凭本通知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团体登记收 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