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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2500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计价费[1997]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 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 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 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 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 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 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崖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 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 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 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 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 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 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 ‰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 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 降低到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 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 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 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 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 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 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 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收费 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厢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调整为对国家专储粮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 粮调运检疫费标准由按货值的1.2‰,降低到1‰。 (三) 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 低到5‰。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 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对进口化肥收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 5‰, 降低到2‰。 (六) 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 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他(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 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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