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693号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计价费[1997]169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
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
的《残疾人证》 ,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
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