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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55号颁布时间:1997-01-10

     1997年1月10日 计价费[199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 决定,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养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中国籍车辆相同的养 路费标准征收。 同时, 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 1]交工字714号)第十三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 费和第十四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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